7旬老汉不忍妻子遭病痛折磨 将其砍死
七旬老人因爱杀妻应怎样判刑?
2008年1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杀人案件,一位74岁的老汉被控杀死了青梅竹马、相濡以沫数十年的老伴。在接受法庭调查时老汉解释说,杀妻是为了帮妻子解脱痛苦。因为,妻子重病在身,卧床多年而活不如死,自己太爱她了。那么——
案例再现
不忍妻子遭受折磨因爱杀妻
据媒体报道,通州区检察院的材料显示,胡老汉与比自己小6岁的妻子张某是同村人,从小一起长大,事发前儿孙满堂。
1999年,张某先后患高血压、糖尿病、脑血栓,行动不便,2004年底,又因脑溢血半身不遂。2005年8月,一次意外的摔跤,让她的四肢无法动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吃喝拉撒甚至翻个身都要别人帮忙。
胡老汉告诉检察官,有时候,妻子一晚上要小便6次。由于孩子不在身边,张某所有的生活起居都由胡老汉一人照料。虽然后来请了保姆,但吃喝拉撒还是要他来做。
“老伴很痛苦,我也很难受。”胡老汉说,3年来一直睡不好觉,感觉压力很大。
去年8月,张某又查出患肾衰竭。去年8月30日晚11点半,老伴醒了,说要小便,他去帮助接尿,但没有尿出来。
没给老伴接出尿,胡老汉着了急,“老伴的病越来越重,好不了了,与其这样受罪,不如死了”。他这样想着,也这样做了,他到厨房拿起菜刀,对准熟睡的老伴连砍数刀。
夫妻恩爱多年邻里联名求情
1月22日,通州法院开审此案。胡老汉身体十分虚弱,在两个法警的搀扶下拖着脚步缓缓走进法庭,虽然面容憔悴、身体羸弱,但思路清晰。
胡老汉说:“死了比活受罪好!杀了她,也许是最好的解脱方式。”
“她哼了两声。”鲜血喷溅到床上和墙上,老伴痛苦地呻吟,“无法挽回了,不能停了!”胡老汉稍作停顿,咬咬牙又继续砍,直到确信老伴没有了气息。杀死老伴后,他把刀放回厨房,洗掉了手上的鲜血,先打电话通知了儿子,再拨通了110。
“要么判我死刑,去陪老伴;要么成全我,和儿子团聚安度晚年。”胡老汉说,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出于对老伴的爱。
胡老汉的儿子、保姆、邻居和居委会的证言都证实,老两口的确感情不一般。事后,还有居民联名写信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最后陈述阶段,胡老汉表示了深深的忏悔:“我做蠢了,她解脱了,我和孩子也解脱,但人没了!”他说,现在十分思念老伴,但已是欲哭无泪。胡老汉的两个儿子表示判决后将向监狱部门申请监外执行。
因爱杀妻能否缓刑?
法官说,如胡老汉所说属实,本案以“安乐死”论也太过偏激。
胡老汉说,老伴曾因无法忍受病痛而表示过“不想活”,他这样做也是为了成全老伴。他的辩护人罗娟也拿出老汉儿子的证言,证明他们的母亲曾有寻死的想法。罗娟表示,鉴于胡老汉杀人动机的特殊性和几乎没有其他社会危害性,希望法庭适用缓刑。
“不能说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生命就可以被剥夺。未经法律允许,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诉人站在法律的立场表示不同意。
通州法院一位法官说,如胡老汉说法属实,他的做法事实上就是一直在争论的“安乐死”,只是他的手法过于偏激。
2008年1月30日,北京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胡老汉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其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
说法
胡老汉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赵战涛(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有如下特点: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胡老汉明知自己杀妻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他的行为不论在主体和主、客观要件方面,还是在侵犯的客体方面,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所以胡老汉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