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汉不忍妻子遭病痛折磨 将其砍死
公民的生命权不可随意剥夺
李颖(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
胡老汉挥刀将卧病在床的妻子活活坎死的行为,即使是“以爱的名义”,也着实让人难以接受。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未经法律许可,任何人都不得轻易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权。
剥夺人的生命权不但只能是依国家名义慎用,而且,还必须由法律规定来实施。本案中,胡老汉拿人的生命不当回事,用刀砍死数十年朝夕相伴、相濡以沫的妻子,不仅是个人行为,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罪责难免,更是不可饶恕。
应对胡老汉采取暂予监外执行
梁珍(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
本案中,年过七旬的胡老汉是在两名法警的搀扶下才得以缓缓步入法庭的。由此可知其身体状况相当衰弱,即使在监外生活都需要有人时刻在身边照料,更谈不上危害社会了,若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尚能成立,那么对其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方法也并无不妥。
胡老汉的行为应认定为“安乐死”行为
李俊阳(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监庭庭长):
“安乐死”是指对于因身患疾病不久将离世的人,因不忍其受病痛的折磨,停止对其的救治或采用积极手段加速其死亡的一种死亡方式。但我国立法界并未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地位,对于实施安乐死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一般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只是鉴于被告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为了满足被害人的求死欲望,其主观恶性和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对其一般都是从轻处罚。我个人认为将“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可以推动我国法治的健全。
结合本案,胡老汉之妻是身患重病久治未愈的患者,所以,其早已有不堪忍受折磨而向家人和邻居表示过想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胡老汉的行为正是为了满足妻子的愿望,结束其痛苦的,所以,胡老汉的行为符合“安乐死”的行为构成要件,应当将其认定为“安乐死”行为。






